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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4-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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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 31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1231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补发、换发。

5.毕业生须于2013430前登陆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org.cn注册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到省就业办办理,毕业生离校前统一到招生就业处领取证书。

请各系加大宣传力度,通知到每一位毕业生,组织毕业生积极申报。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招生就业处联系。

联系人:张学栋

联系电话:0371-85302888

 

 

 

招生就业处

201341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